(2014)通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春禄与樊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禄,樊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春禄,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樊金林,男,满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禄诉被告樊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春禄负担。审 判 长 赵 喆审 判 员 兰秀文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