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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春禄与樊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禄,樊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春禄,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樊金林,男,满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禄诉被告樊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禄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春禄负担。审 判 长  赵 喆审 判 员  兰秀文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