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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许东方与李静、牛广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方,李静,牛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149-1号申请执行人许东方。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牛广勇。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静、牛广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广勇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广勇所有的鲁P×××××号、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