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刑事局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苏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4)苏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来审判员 白 丹审判员 刘大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