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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李某,女,45岁。被告赵某,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章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