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李某,女,45岁。被告赵某,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章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