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2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368-1号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天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东,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煜,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5元,由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乌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