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程大考与正阳县金福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考,正阳县金福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程大考,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金福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书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大考诉被告正阳县金福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大考撤回对被告正阳县金福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