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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邸某某诉李某某、邸某某、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898-2号原告邸某某,男,200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系原告邸某某之母。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邸某某,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易县。被告邸某某,男,200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易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被告邸越屹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邸某某、邸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本案已经查封冻结的股权继续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邸某某、李某某、邸某某、邸某某在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