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志军、范立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志军,范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军。被执行人范立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公证处(2015)冀石鹿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353695.5元(利息截止至2014年12月22日),执行费520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约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军及其妻子李敏、范立坤的银行存款3589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