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帅军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566号罪犯李帅军。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庆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帅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653.7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653.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以(2008)黑刑执字第6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24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9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李帅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帅军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帅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帅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帅军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帅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李志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一五年十一日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