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一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岑万军与梁炜、张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2428号原告岑万军。委托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分所律师。被告梁炜(曾用名:梁燕)。被告张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万军诉被告梁炜、张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万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953元,由原告岑万军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江高鹏人民陪审员  潘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