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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云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永崇。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云高,男。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益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梦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