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彭洁,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督字第76号支付令,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洁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运芳人民陪审员 陈刚生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移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