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法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宝峰与乌云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峰,乌云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黄宝峰,男,34岁,蒙古族。被执行人乌云其其格,女,43岁,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迪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