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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农忠敏、余冬琴等与XX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忠敏,余冬琴,XX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农忠敏。申请执行人余冬琴。被执行人XX祝。本院在执行农忠敏、余冬琴申请执行XX祝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