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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孙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