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孙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