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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敖民初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史殿付与温振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付,温振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史殿付,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温振轩,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邱桂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殿付诉被告温振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殿付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殿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陈绍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