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敖民初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史殿付与温振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付,温振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史殿付,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温振轩,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邱桂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殿付诉被告温振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殿付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殿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佟贵江审 判 员 姚广峰人民陪审员 陈绍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海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