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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黄某某,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余某某,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黄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黄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