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焦永苹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永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焦永苹。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杜际平,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焦永苹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