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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立民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立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3543号罪犯姜立民,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7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立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94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黑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25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42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姜立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姜立民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立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已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材��、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立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姜立民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立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李志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一五年十一日��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