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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宁波与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波,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宁波,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无固定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石大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4787元(其中执行标的24519元、执行费26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