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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玉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95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10月20日,邱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某号某大厦某室注册成立佛某有限公司,聘请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6日,邱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路某号某大厦八层某室注册成立某有限公司,聘请苏某某(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成立以后,邱某某、苏某某擅自以上述两家公司及“土家妹子”酒店的名义,打着佛某有限公司开办茶园、某有限公司投资“土家妹子”山珍养生馆需要资金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等方式,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邱某某的聘请在佛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同时参与向客户宣传及吸纳客户存款。上述两间公司的人员共骗取约43名被害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085000元,该款项除归还本金、利息人民币367970元外,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70703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被害人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某、邱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佛某有限公司的通讯录;某有限公司和佛某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租赁合同等;邱某某、苏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涉案的相关《合作协议书》和收款收据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