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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21-04-01

案件名称

王娜与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娜;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197号原告王娜,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新乡市。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法定代表人和现孟,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娜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娜负担。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