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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特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荣超、吴绍秀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特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荣超,农民。被申请人吴绍秀,农民。系申请人刘荣超的母亲。代理人刘世福,农民。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荣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荣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荣超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荣超撤回申请。审判员高襄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