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特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荣超、吴绍秀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特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荣超,农民。被申请人吴绍秀,农民。系申请人刘荣超的母亲。代理人刘世福,农民。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荣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荣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荣超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荣超撤回申请。审判员高襄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