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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炳光与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炳光,李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覃炳光。被申请执行人李文辉。申请执行人覃炳光与被执行人李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象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辉未按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炳光己于2015爷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文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文辉在银行都没有存款,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象法执字第231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冼庭桂审判员  覃柳平二○一五年十一日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凤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