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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扶余市大林子镇巨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长双,扶余市大林子镇巨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0号申请人周长双、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扶余市大林子镇巨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相军,系村长。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于扶余市大林子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此款系扶余市大林子镇巨发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所有的存于扶余市大林子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此款系扶余市大林子镇巨发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