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减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邬红红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红红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56号罪犯邬红红,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包头市石拐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1997)内刑终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邬红红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2年8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4年3月8日、2006年3月10日、2008年3月17日、2009年7月31日、2011年3月14日、2012年7月19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一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邬红红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文化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邬红红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邬红红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红红减去剩余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代理审判员 王学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