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祥田盗窃罪,王祥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586号罪犯王祥田,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丽刑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田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8000元,附带民事赔偿617.51元。被告人王祥田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祥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祥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祥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