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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岳晓红与贺文彬、穆福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晓红,贺文彬,穆福政,穆旭,赵守刚,陈丕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岳晓红,居民。被执行人:贺文彬。被执行人:穆福政,农民.住阳谷县闫楼镇穆庄村。被执行人:穆旭。被执行人:赵守刚,居民.住阳谷县西街普惠小区.被执行人:陈丕彦。申请执行人岳晓红与被执行人贺文彬、穆福政、穆旭、赵守刚、陈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丕彦所有的鲁P×××××轿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丕彦所有的鲁P×××××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王广义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