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贵新与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贵新,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倴执���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冯贵新,农民。被执行人李东,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督第18号支付令,冯贵新与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督第1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