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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四媛与深圳市鑫锦源服饰设计工作室、杨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媛,深圳市鑫锦源服饰设计工作室,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四媛。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锦源服饰设计工作室。被执行人杨群。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锦源服饰设计工作室、杨群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