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窦世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