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子洲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曹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窦世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