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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冯长青与张宇燕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长青,张宇雷,张宇燕,张宇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长青,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建东,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雷,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燕,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宇莺,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张宇燕、张宇莺委托代理人张秀珍(张宇燕、张宇莺之姑),1952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冯长青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冯长青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冯长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冯长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二十三元,由张宇燕、张宇莺、张宇雷负担五千七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冯长青负担五千一百五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七点五元,由冯长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康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