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储成智与合肥海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成智,合肥海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506-1号申请执行人储成智,南,1980年11月3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海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许庆武。本院依据的肥西县劳动仲裁庭肥劳仲裁字(2013)第309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海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