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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振荣、邢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振荣,邢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桂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振荣。被告邢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荣、邢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