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振荣、邢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振荣,邢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75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陶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家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桂华,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振荣。被告邢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荣、邢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佳居美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