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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红清、段奇朝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11号原审被告人朱红清、段奇朝运输毒品一案,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红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奇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二被告人的物品、运毒工具摩托车两辆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09号刑事裁定,核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9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红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