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委托代理人:唐德芬,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女,汉,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