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成艳,赵洪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徐华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成艳。被执行人赵洪娣。申请执行人涟水县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成艳、赵洪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涟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及违约金计95597.6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洪娣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并冻结其银行存款若干。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查封的房屋暂无法处理且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尚无法处置的抵押房屋及不足以清全部债务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涟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孙志东审判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