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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卫东与田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卫东,田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马卫东,男。被执行人田文超,男。马卫东与田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州区法院作出(2014)商州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田文超支付原告马卫东煤款82000元,负担受理费185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田文超未能履行,马卫东申请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文超分期向法院交纳案款84950元,其中:煤款82000元、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1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峰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