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孔凡霞与巴全伟、张德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霞,巴全伟,张德霞,张在强,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霞,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巴全伟,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德霞,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在强,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全伟、张德霞、张在强、李春梅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付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