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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21-04-22

案件名称

李宝贤与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宝贤;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李宝贤。委托代理人梁小刚。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宝成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贤与被告海门市三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贤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