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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厚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群帅诉杨球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厚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7日。委托代理人:高中良,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0日。委托代理人:于玲,南阳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丰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