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菊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梅,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肖学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陈菊梅,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盐都新区万胜工业区。被执行人肖学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菊梅与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经济较困难,现无履行能力。在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款项。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执行人经济较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孙志东审判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