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邵景席与吕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景席,吕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03号申请人:邵景席被执行人:吕迅本院在执行邵景席诉吕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永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