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任鹏飞与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鹏飞,杨井红,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任鹏飞。被执行人杨井红。被执行人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小老虎沟。法定代表人杨井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鹏飞与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嬴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井红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866号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东辉审判员 仝西胜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