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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莫某与冯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冯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号原告莫某,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被告冯某,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冯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谭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健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