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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秀银与被告郭炎、郭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银,郭炎,郭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王秀银,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郭炎,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郭玉侠,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银与被告郭炎、郭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