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与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501号原告: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组织机构代码:13487293-9。法定代表人:汪诚。委托代理人:李家军。委托代理人:汪红军。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5945548-1。法定代表人:严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与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以与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已支付买船款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南京长江油运船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