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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龙海与高德财、肖仙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海,高德财,肖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黄龙海,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执行人高德财,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肖仙芬,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井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高德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德财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德财、肖仙芬在银行的存款共计十四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盛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