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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作征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作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580号罪犯高作征,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作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作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作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高作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作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