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案件名称
彭志华与徐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志华;徐新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潮民初字第01168号 原告彭志华。 委托代理人戴洪林,南通市通州区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新华。 原告彭志华与被告徐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彭志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雷 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 人民陪审员 陈令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霞 百度搜索“”